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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的見解發表時間:2019-02-20 08:59 由于目前我國多個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都有著不同的定義或解釋,導致在實踐中,無論企業還是員工,無論職業衛生服務機構還是監管部門,都存在理解模糊、執行有偏差等問題。普遍的理解是,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的因素就是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在的就不是。實際上并非如此。 《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病危害的解釋: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如果不仔細理解,很難知道該解釋的范圍實際上遠超過《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因素。 2014年安監總局安健39號文《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工作規范》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解釋比較清晰,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包含: (一)列入《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 (二)國家(或國外)已頒布職業接觸限值的; (三)國家已頒布相關職業衛生檢測標準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職業病危害因素是一個開放性概念。 就是說,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僅是《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所列,它是一個開放性概念。簡單說,只要是因職業活動而產生疾病的因素都是職業病危害因素,或者說疾病與職業活動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導致因素都是職業病危害因素。 乙醇是否屬于職業病危害因素? 有人認為乙醇不屬于職業病危害因素。 理由有二,一是乙醇是酒,可以喝;二是乙醇沒有列入《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所以乙醇不是職業危害因素。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職業性化學中毒雖只列有59種化學物質,但第60條有這樣的開放性解釋: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其他化學中毒。這個認識也是源于沒能正確理解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僅局限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開放性條款,以及不明白過度的乙醇職業暴露也可導致職業危害(毒性取決于劑量)之道理。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開放性解釋:如果工作中的危害因素和工人感染疾病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其所致疾病卻沒有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提及的,該疾病也可以作為職業病納入。 之所以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易被人誤解的另外原因,個人認為,我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概念解釋的法規標準較多,出自各部門,口徑不一、角度不一。另外有關法規標準的宣貫不夠、培訓不夠,也容易導致誤解。 編輯 |設計部 胡永軍 |